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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8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肇东市长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彦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长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彦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282民初1287号原告:肇东市长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营权,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彦宏,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原告肇东市长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彦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肇东市长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开庭审理前被告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东市长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肇东市长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