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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灼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灼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85号罪犯林灼,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侯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灼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退出非法所得2.5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宣判后,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2)侯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林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原审被告人林灼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予以追缴。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进、田晓伟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世国、周晨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灼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灼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贪污罪,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9日至2017年7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