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谢野良,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谢庭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方远才,深圳市玉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2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层。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沙元埔大厦8013(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王丽波。委托代理人:樊祥常,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野良,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游迪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明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大石吓。法定代表人:李晋峰。委托代理人:张亮,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芳,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号南方大厦*座**********层**座*********层。负责人:徐如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庭庭,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中心大楼*层西面。负责人:廖中兴。原审被告:方远才,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深圳市玉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路****层(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程水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晓青,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正为通公司”)与被上诉人谢野良、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门大桥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谢庭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禅城公司”)、原审被告方远才、深圳市玉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玉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深圳正为通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野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深圳正为通公司、虎门大桥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谢庭庭、平安财险禅城公司、方远才、深圳玉鼎公司赔偿谢野良损失354595.73元(医疗费24060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19536.28元、残疾赔偿金69254.57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2、以上损失由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方远才承担50%,深圳玉鼎公司对方远才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剩余50%的事故损失,由深圳正为通公司承担,虎门大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3、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深圳正为通公司、虎门大桥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谢庭庭、平安财险禅城公司、方远才、深圳玉鼎公司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50139.83元给谢野良;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1520元给谢野良;三、限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43382.6元给谢野良;四、限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49481.95元给谢野良;五、驳回谢野良对谢庭庭、方远才、深圳市玉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谢野良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619元(谢野良申请缓缴获批准),由谢野良负担3921元,由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负担936元,由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负担28元,由深圳正为通公司负担810元,由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负担924元。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各方应将各自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审法院。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谢野良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理由是1.谢野良提供的房租合同没有经过备案,出租方也没有出庭作证且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也无法得知,房租收据不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居住情况;2.银行流水都是异地存取,不能证明其收入情况和收入来源于城镇。(二)粤B×××××号车和粤Y×××××号车是深圳正为通公司控制的施工作业机动车,事故发生时均未经路政部门、交警部门审批且未安装示警灯、未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具有违法、违章行为,才导致无法及时发现造成事故,粤B×××××号车和粤Y×××××号车应负事故责任,且两车购买了相应的交强险,谢野良属于两车的第三者,两车的承保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平安财险禅城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0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计算赔偿。综上,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请求:1、改判残疾赔偿金按广东省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广东省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平安财险禅城公司分别在交强险120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谢野良、深圳正为通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谢庭庭、平安财险禅城公司承担。上诉人深圳正为通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涉案工程并不涉及公路通行的技术状态,施工单位无需要特殊的资质要求和等级,深圳正为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交通设施的销售与上门安装”,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当。深圳正为通公司没有施工经验及施工资质,虎门大桥公司违法予以招标并让深圳正为通公司施工存在过错。虎门大桥公司在事发当晚才骗取深圳正为通公司补签工程施工合同,把责任全部推给深圳正为通公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综上,深圳正为通公司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的赔偿比例,改判为虎门大桥公司为主要赔偿责任40%,深圳正为通公司为次要赔偿责任10%,判决深圳正为通公司赔给谢野良的43382.6元由虎门大桥公司承担;2、诉讼费用由虎门大桥公司承担。深圳正为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其上诉请求为虎门大桥公司负主要赔偿责任30%,深圳正为通公司负次要赔偿责任20%。被上诉人谢野良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谢野良在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可以证明谢野良事发前在佛山生活居住满一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被上诉人虎门大桥公司答辩称:虎门大桥公司坚持认为其委托深圳正为通公司开展的有关工作并不需要任何资质,虎门大桥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要求深圳正为通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已经履行了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应当履行的指示义务和选任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法庭参考虎门大桥公司在(2017)粤19民终1220号一案的意见。而且本案由谢野良起诉,谢野良没有上诉,深圳正为通公司没有权利主张对责任比例进行调整。且虎门大桥公司已经为谢野良垫付了医疗费64818元,这笔费用应当抵扣虎门大桥公司赔偿给谢野良的相关款项。原审被告深圳玉鼎公司二审认为,谢野良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是有瑕疵的;虎门大桥公司和深圳正为通公司应该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深圳正为通公司二审中提交一份高速公路照片,拟证明是在高速公路施工,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经质证,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认为由法院认定;谢野良确认照片中的人是谢野良本人,是在施工现场拍摄。虎门大桥公司认为照片不属于新证据,也无法确认拍摄的时间和地点与本案有任何关联,对三性也不予确认。深圳玉鼎清洁公司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深圳正为通公司另提交一份患者姓名为王丽波的超声影像科检查报告单及病历,证明其公司法人经济困难。经质证,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认为由法院认定;谢野良、虎门大桥公司、深圳玉鼎清洁公司认为不属于新证据,并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谢野良的损失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二)谢野良诉请深圳正为通公司与虎门大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否支持。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关于争议焦点一,谢野良是农村户籍,其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举证证明其事发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对此,谢野良提供了个人账户对账单、(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42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证明:1、谢野良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事发前一年有存取记录;2、证人杜某(佛山户籍居民)提供的书面证言及租房合同显示,从2013年1月开始,谢野良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平西村居住;3、谢野良2014年年中承包了佛山禅城区内的装修工程,并雇请案外人成章华从事装修工作。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谢野良在事发前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审按城镇标准认定谢野良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上诉主张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理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远才与深圳正为通公司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广为、谢庭庭、谢野良和陈冬初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以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事实基础定责判赔。因此谢野良诉请虎门大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上诉认为粤B×××××号车和粤Y×××××号车在深圳正为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已负事故同等责任后还需另行负事故其他责任、深圳正为通公司上诉认为应由虎门大桥公司与深圳正为通公司分别承担事故30%与20%赔偿责任均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在本案中直接判决虎门大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应予以纠正,但虎门大桥公司对原审法院酌定其承担事故15%的赔偿责任,并对原审认定深圳正为通公司支付谢野良医疗费64818元没有上诉,视为服从原审判决,故本院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至于深圳正为通公司二审又补充提交证据,认为虎门大桥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存在选任、指示过失应分担部分赔偿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深圳正为通公司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深圳正为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54元(已预交),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885元(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冠东审 判 员 邹 越代理审判员 钟满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黎志均夏如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