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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2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苏进水,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乙,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苏进水,被告人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为非法牟利,萌发通过电信骗取他人财物的念头。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租用潮州市湘桥区榕华园某房为窝点,招引被告人黄某乙合谋实施诈骗,约定黄某乙分得诈骗所得l0%,同时购买专用于诈骗的手机、手机号码卡飞银行卡及信用卡用户的资料。随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信用卡用户的信用卡帐号、验证号码后,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再将购买的物品在网上进行变卖套取现金。具体作案情况如下:1、2016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与被害张某庆联系,诱张某庆可为其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次日13时,被告人黄某甲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使用改号软件与被害张某庆联系,骗张某庆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后使张某庆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共人民币12663元,因被害张某庆发现及时向银行挂失,未能得逞。2、2016年5月11日l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韩某霞,以可韩某霞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骗韩某霞的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后使韩某霞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骗韩某霞人民币1998元。3、2016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李某杰,以可李某杰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骗李某杰的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后使李某杰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骗李某杰人民币700元。4、2016年5月17日12时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连某宏,以可连某宏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骗连某宏的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后使连某宏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骗连某宏人民币1960元。5、2016年5月18日10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何某1年,以可何某1年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骗何某1年的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后使何某1年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骗何某1年人民币5520元。6、2016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邱某1亮,诱邱某1亮可为其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因邱某1亮及时识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未能骗取到财物。7、2016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邱某2建,诱邱某2建可为其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使用改号软件邱某2建联系,准备骗邱某2建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网上消费,因邱某2建及时识破,黄某甲、黄某乙未能骗取到财物。8、2016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程某1华,以可程某1华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骗程某1华的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后使程某1华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骗程某1华人民币5030元。9、2016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姚某贞,以可姚某贞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骗姚某贞的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后使姚某贞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骗姚某贞人民币61798元。2016年5月2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作案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查扣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笔记版电脑、打印机各一台、银行卡二张及行骗对话提纲单据一份。综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实施作案九宗,其中三宗犯罪未遂,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77006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被害何某1年程某1华姚某贞等人的陈述,证陈某浩黄某城许某红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刑事案件现场照片、电子物证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均表示没有异议。辩护人苏进水认为,本案的定性应构成诈骗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1、本案犯罪针对的是信用卡内的存款,因没能掌控密码而不能掌控持卡人信用卡的全额资金,仅能在限额内消费占有持卡人的部分款项,决定了案件的定性是信息诈骗而非信用卡诈骗。2、从侵犯的客体看,本案仅侵犯持卡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单一客体。本案没有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故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为非法牟利,萌发通过电信诈骗获利的念头。2016年4月2O日,被告人黄某甲租用潮州市湘桥区榕华园C2幢702房,同时招引被告人黄某乙合谋实施诈骗,约定黄某乙分得诈骗所得10%,同时购买专用于诈骗的手机、手机号码卡、银行卡及信用卡用户的资料。自2016年5月10日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幌子,诱骗套取信用卡用户透露的信用卡帐号、验证号码,后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再将购买的物品在网上进行变卖套取现金,将诈骗所得赃款存放在从网上购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符某波的卡62×××477帐户里。具体作案事实如下:一、2016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与被害张某庆联系,诱张某庆可提高其信用卡透支额度。2016年5月11日13时,被告人黄某甲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使用改号软件与被害张某庆联系,骗张某庆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然后使张某庆的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共12663元,因被害张某庆发现被骗及时向银行挂失,避免财物被骗。二、2016年5月11日17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韩某霞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使韩某霞的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骗取被害韩某霞人民币共1998元。三、2016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李某杰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使李某杰的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骗取被害李某杰人民币共700元。四、2016年5月17日12时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连某宏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使连某宏的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骗取被害连某宏人民币共1960元。五、2016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何某1年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使何某1年的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人民币5520元,后何某1年发觉及时报警中止后续交易,未能得逞。六、2016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邱某1亮,诱邱某1亮可为其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因邱某1亮及时识破,黄某甲、黄某乙未能骗取到财物。七、2016年5月20日11时多,被告人黄某乙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邱某2建,诱邱某2建可为其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假冒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使用改号软件邱某2建联系,准备骗邱某2建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进行网上消费,因邱某2建及时识破,黄某甲、黄某乙未能骗取到财物。八、2016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程某1华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使程某1华的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骗取被害程某1华人民币共5030元。九、2016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姚某贞信用卡卡号及验证码,使姚某贞的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共骗取被害姚某贞人民币共61798元。2016年5月2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作案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正在实施诈骗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查扣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各一台、银行卡二张及行骗对话提纲单据一份。2016年6月22日冻符某波帐户里的赃款人民币20121元。综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实施作案九宗,其中四宗犯罪未遂,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71486元。案发后,抵符某波帐户里的赃款,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退赔了其余赃款,被害姚某贞韩某霞等领回被骗款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张某庆的陈述:2016年5月10日下午3时许,一个女人自称是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的,问其是不是有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其说有但没有使用,因为额度太低无法使用,对方说可以帮其提高额度提到三万,其说好。对方就说待会会有人跟其联系,一会其就接到一个男人的电话,说是中行信用卡中心的,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其说银行会有其资料,对方说需要校对,其就把信息都说给对方,对方问其是否有收到验证码,其说没有,对方打其另外的手机,让其报验证码,然后其手机就收到中国银行一连串短信,其就把验证码报给对方,其中一笔支付999元成功,其他几笔是2916元的订单,不知道是否支付成功。2、被害韩某霞的陈述:2016年5月11日下午5时许,其接010××××55666的电话,对方自称是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可以提高其的信用卡额度,从一万提高到三万,但是其的积分消费不够,银行那边需要帮其做流水,让其待会把信息验证码报给他,其照做了。其在对方的引导下把收到的验证码都告诉对方,每说一条其就收到一条银行卡的扣款通知,念完第三条其才意识到其自己可能受骗了。3、被害李某杰的陈述:2016年5月12日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一名讲普通话女子,自称是中国银行的客服人员,她说其中国银行的信用卡明天可以提升额度,到明天会有联系。到了13日其在阳春市送货时接到一男子打电话,说要帮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说只要提供其的卡号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其就告诉了对方。之后其手机就收到一组验证码,其把验证码告诉对方后其手机又收到一条用其信用卡消费了700多元的信息。其又收到一组验证码,他又叫其报,但其发觉对方是诈骗,所以没告诉对方了。4、被害连某宏的陈述:2016年5月17日12时30分许,一个女的给其打电话,说是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员,问其信用卡要不要升级,其说好。到了13时30分许,其接到一个男的打电话来自称是经理,然后叫其发身份证号还有卡号后面四位数和领卡日期给他,之后其又把其的验证码发给他后,其发现其可能被骗了,其就到银行发现其卡里的钱少了1960元。其就报警。5、被害何某1年的陈述:2016年5月18日10时许,一个自称是帮其办理过信用卡的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需要提升信用额度,其说可以。大约过了20分钟,又有个自称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其,让其将身份证号码及信用卡号码发给他,其就收到验证码,也报给对方,当时其都按他的指示做了。到了中午,对方又打电话来,说手续还未办好,需要其再往银行卡里存2000元,其就怀疑对方在诈骗。立即去银行查询发现其信用卡被盗刷了8笔5520元,由于其及时报警并通过警方的及时处理,没有被支付成功。6、被害邱某1亮的陈述: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其在上班时,有一自称是中国银行女工作人员用一银行客服的号码拨打其手机,跟其说信用卡的使用记录良好,可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额度,问其是否要升,其说好。后那工作人员说先校对其信用卡信息,她先报其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然后要其报该信用卡背面数字及信用卡使用的有效期,当时其就知道他们在骗人,因为银行应该可以查到,于是就挂了电话,对方也没有再打来。7、被害邱某2建的陈述:2016年5月份的一天,有一自称是中国银行女工作人员,用一银行客服的号码拨打其手机,跟其说信用卡的使用记录良好,可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额度,问其是否要升级,其说好。后一男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说先校对其信用卡信息,他先报其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然后要其报该信用卡背面数字及信用卡使用的有效期,为防止被骗,其故意报错数字,那男的说他先核实一下再与其联系。不一会那男的打来,说经核实其的信用卡额度可以提升到10万,其当时确认他是骗人的,对方就说其信用卡背后的数字报错了,其就推托明天再告诉他,后将电话挂断,对方也没再打来了。8、被害程某1华的陈述:2016年5月2O日其收到一个信用卡客服电话,说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其问对方如何操作,其都照做了。告诉对方两次验证码后其才发现被骗了。通过银行帐单发现被诈骗了5030元。9、被害姚某贞的陈述:2016年5月26日14时18分许,其接到“中国银行”电010-××××66,接听的是一名男子自称是中国银行信用卡部的“罗主任”称因为其现在用的信用卡信誉度好,现在可以提升其的信用卡的额度到三十万元人民币,其听后就同意。他先要其把欠款还清,其马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把欠款还上了。随后他就帮其进行提升额度的操作了,之后他说会有验证码发过来的,并要求其把验证码通过电话方式口头报回给他听,让他核实信息的,由于其手机上通话边看信息不方便,于是其就叫他直接打其当时店里的座机。挂线后,约过30秒许,其店里面座机电话来电一号码,接听后也是该名“罗主任”打过来,之后他人就说现在已经发了验证码到其的手机上了,并叫其口头报给他让他核对,于是其就报了给他,后他又叫其把信息删除了,就是这样重复报了8次验证码给他听,之后他就说当天到此为止了。一天内提额太多不行的,明天再操作。2016年5月27日9时25分许,其在店铺接010-××××66电话,也是该名罗主任说现在帮其进行提升额度操作,按照他的操作,共报了11次验证码给他听,其还把所有信息都删除了。之后他还说会继续联系其进行提升额度操作的。2016年5月30日10时许,其拨打了中国银行信用卡电话号码查询其现在信用卡的使用情况,结果是查询到其于2016年5月26日至27日两天共消费了61798元,余额38202元人民币,听后其就觉得可疑了,其根本没有消费这么多钱,之后其便怀疑自己被诈骗了,于是报案。10、证陈某浩的证言:证实其系潮州市榕华园C2—7O2房的业主,2016年4月20日对方提供的一张湖北人身份证租住的。当时有签合同书,房子出租后其就没有再来过。其的房子是委托中介租的。11、证黄某城的证言:2016年5月24日,其刚好在福建老家遇到姑丈黄某甲,黄某甲说等两天要去潮州搞电信诈骗。其早就知道黄某甲在4月份就有在潮州搞电信诈骗,骗人家的钱。其听后就跟黄某甲说其有车,可以载他过去潮州,顺便学习一下怎么搞电信诈骗,到了第二天即5月25日,黄某甲就再叫上其的堂姐黄某乙、堂许某红,共四个人一起来到潮州,由其开车载他们三人,到了潮州后就由黄某甲带到他事先租好的房子住下来,到了26日,其就有看到黄某甲和黄某乙都在打电话,黄某甲手里拿着一张关于搞诈骗时用的台词在看,他一边看台词一边打电话,而黄某乙就没有看台词,只是在打电话,台词可能是黄某乙先背好了,因为黄某乙干的事毕竟简单,她负责打电话给对方,问对方要不要提高信用卡的额度,如果对方说要,接下来的事情就由黄某甲继续做下去。其在旁边边看边学此过程,黄某甲干的事比较复杂,其看后不是很懂,黄某乙打了有几十个电话,到黄某甲接手的电话大约有四五个。到了下午4、5点,黄某甲他们就收工。当时其只是在学习,还没有操作过许某红跟其一样,也是在学习。当时黄某甲有跟其说没有诈骗到钱,黄某甲和黄某乙是在银行上班的时间段打电话的,因为他们打电话都是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其他时间就不合适。12、证许某红的证言:2O16年5月25日,其堂黄某城给其打电话,跟其说到潮州学习黄某甲和黄某乙,说他要开车送他们过去,问其要不要跟他们一起到潮州,黄某乙也过来叫其一起去潮州,于是黄某城开车载黄某甲、黄某乙和其一起到潮州,到了潮州后就由黄某甲带到他事先租好的房子住下来。当天晚上,到酒吧喝酒到凌晨4点,第二天下午2、3点起床。其到黄某乙的房间,看到黄某乙在打电话,接黄某城也进到黄某乙的房间,其就听到黄某乙冒充中国银行的职员在跟对方说话,内容大概是:其是中国银行的职员,你要不要提高信用卡的额度。对方有的没接,有的在骂她,黄某乙打了四五个电话后都没有搞成。其黄某城就没有去打电话,而黄某甲自己则关在房间里,其是在旁边看,到了下午4、5点,黄某乙他们就收工。黄某甲、黄某乙他们都是在银行上班的时间段打电话的,因为他们打电话都是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其他时间段不合适。当时其黄某城一样也是在学习。27日中午11点多,公安机关将其4人抓获。13、证符某波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丢失过身份证,其本人没有在2015年8月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的邮政储蓄银行户开立过银行卡。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报案人提供的有关材料。1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反映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作案窝点的现场情况和现场搜查、提取证据的情况。16、扣押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以及案款收据、转帐凭证等: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黄某甲人民币8000元、建设银行卡一张、OPPO手机一部、科乐斯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纸张一页、优盘一个、上网卡一块,手机号码卡一张、租房合同一份;本院扣押被告人黄某甲人民币48535元。公安机关查扣黄某乙三星手机一部、人民币350元、工商银行卡一张、厦门银行卡一张、纸张一页。部分被查扣的物品已发还。澄海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8350元;本院发还被害韩某霞人民币1998元姚某贞人民币41677元。17、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用户符某波、帐62×××47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的交易记录,并于2016年6月22日冻符某波的帐号帐户里的赃款人民币20121元在案。18、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经被告人黄某甲辨认的电子数据检验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查扣在案的华硕笔记本电脑、U盘进行送检分析并提取相关证据,经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属实。19、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调取了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黄某甲ATM机取钱视频、被害姚某贞等信用卡被消费的交易记录;黄某乙所用手152××××50177、17187438046182××××92944137××××98422135××××04700182××××56044182××××70833182××××14944等号码的通话记录;被害姚某贞等人的通话记录。2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提讯证、搜查证,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本案的程序性相关法律文书。2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凤翔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7日在潮州市湘桥区榕华园C2幢702房将涉嫌电信诈骗的黄某甲黄某城许某红、黄某乙抓获。22、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违法犯罪人员DNA样本采集信息登记表、人员指纹卡,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身份等基本情况。23、同案黄某城许某红及其他证明材料,证实黄某城许某红的处理等。2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套取银行客户信息并冒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和直接实施网上购物、转化兑现的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作案多宗,犯罪数额巨大,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对造成被害人的损失能有效的退赔,本院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黄某乙受招引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辩护人提出本案应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及理由,经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网上消费验证码后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然后套现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既侵犯被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又破坏银行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冻结开户人“符波”在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路中国邮政银行营业所帐号62×××477帐户里的赃款人民币20121元,由冻结机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划发还给被害人姚惠贞;其余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由扣押机关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 旭审 判 员  王椰波代理审判员  陈永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洁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