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长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长德,黄宗琴,崔振峰,崔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长德,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淄川区。被执行人黄宗琴,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淄川区。被执行人崔振峰,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淄川区。被执行人崔振勇,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长德、黄宗琴、崔振勇、崔振峰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韩克波审 判 员 李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