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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俞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涛,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2007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1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俞涛溜门进入本县禹越镇东港村千树坝6号失主沈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俞涛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22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申请书、收条、失主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退清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