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848无锡市欣格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世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欣格玻璃有限公司,江苏世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欣格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82075-1,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骆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世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9873-9,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大街5号-8号。法定代表人:邵从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欣格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世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欣格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欣格玻璃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欣格玻璃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205执18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华伟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