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军与周传喜、高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军,周传喜,高林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261号申请人:秦军被申请人:周传喜被申请人:高林侠申请人秦军与被申请人周传喜、高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林侠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北关街道鼓楼选区的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周传喜、高林侠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建新北路的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申请人秦军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 寿 红审 判 员 墨 力人民陪审员 孙 晓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