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玉静与被执行人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静,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玉静,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宋雪梅,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刘玉静与被执行人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玉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宋雪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雪梅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