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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玉静与被执行人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静,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玉静,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宋雪梅,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刘玉静与被执行人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玉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宋雪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雪梅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