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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某1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寻衅滋事2017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美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1先后三次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某村某超市内,以言语相威胁,强行向李某2、崔某夫妻二人共计索要人民币7000元,并从超市拿走方便面两箱、香烟两盒,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9.8元及50元充值卡等物。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1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另查明,案发后涉案人民币4700元已扣押并已发还李某2。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1主动退交了上述剩余赃款人民币245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定意见、报警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1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赔了剩余涉案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二、在案扣押涉案赃款二千四百五十九元八角,发还被害人李某2、崔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