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陆辉、林祥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辉,林祥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辉,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祥庆,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辉因与被上诉人林祥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陆辉右小指骨折是否系林祥庆造成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文颖代理审判员 金光玉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晓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