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小胜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68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惠小胜,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惠小胜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6)闽030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小胜银行存款3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