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方某与庄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524号原告:方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庄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方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庄某不同意调解,方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