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22行审77号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沛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董传文,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培用,沛县卫生监督所鹿楼镇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峰,沛县卫生监督所鹿楼镇分所卫生监督员。被申请人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住址江苏省沛县鹿楼镇南京路东。法定代表人:冯建强,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站长。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及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供管水人员从事管水工作,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3日作出沛卫水罚字(2016)第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培用、孟庆峰;被申请人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作出沛卫水罚字(2016)第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鹿楼镇分公司作出的沛卫水罚字(2016)第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诗玥人民陪审员 张成新人民陪审员 赵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