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王宝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有存款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账户:2710110101109000866025中存款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亚华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肖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