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执16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健与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健,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660号之三申请人:白健,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健与被执行人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93账户内的存款1992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