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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孟宪生、张忠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宪生,张忠启,岑西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生,男,汉族,1954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启,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西林,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卓坦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孟宪生因与被上诉人张忠启、岑西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4358元,退还孟宪生。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惠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