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韩超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韩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斌,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超,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卉妍审判员 王艳宏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常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