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发文与张春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文,张春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114号原告:徐发文,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奎,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徐发文与被告张春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发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发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发文撤回对被告张春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徐发文负担。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