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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秀英与白如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如飞,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如飞,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娟,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秀英,女,196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系于秀英女儿),女,1984年1月1日生,回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然,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如飞因与被上诉人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如飞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白如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如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上诉人白如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