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小现、梁国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现,梁国顺,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小现,男,汉族,1966年8月6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国顺,男,汉族,1945年10月2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南正门新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07870105。法定代表人刘小现,总经理。上诉人刘小现因与被上诉人梁国顺、原审被告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小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刘小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