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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小现、梁国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现,梁国顺,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小现,男,汉族,1966年8月6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国顺,男,汉族,1945年10月2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南正门新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07870105。法定代表人刘小现,总经理。上诉人刘小现因与被上诉人梁国顺、原审被告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小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刘小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