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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祝洪良与孙玉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洪良,孙玉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7288号原告祝洪良,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鞍山市铁西区铁东里。被告孙玉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水源镇大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洪良与被告孙玉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