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玉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玉娥,黄希英,毕兰锁,王春燕,李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武邑县。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玉娥,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黄希英,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毕兰锁,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王春燕,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李贵花,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王玉娥、黄希英、毕兰锁、王春燕、李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