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业,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北路东星荷景园二期3号楼A幢10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8430134Q。法定代表人叶建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业,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秀丽,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辉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1564XY。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辉煌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0384302P。法定代表人游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建业、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业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和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64元、执行费人民币79420元;责令被执行人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建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王建业、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2017年3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建业、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福建省××××村、辉煌工业区的房产(即房产证号:01××13、01××14、01××32)及位于福建省××××村的国土使用权(产权证号:0009XXXX、0009XXXX);查明被执行人黄秀丽名下有座落于南安市××室的房产(即房产证号:11××32);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闽C×××××、闽C×××××、闽C×××××、闽C×××××、闽C×××××、闽C×××××(奥迪牌)的汽车款及座落于南安市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2016年6月2日在本院(2016)闽0583执2013号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福建省××××村、辉煌工业区的房产(即房产证号:01××13、01××14、01××32)及位于福建省××××村的国土使用权(产权证号:0009XXXX、0009XXXX)、2016年12月7日在本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黄秀丽名下的址在南安市××室的房产(即房产证号:11××32),因上述房产及国土使用权均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及国土使用权;3、2016年4月28日在本院(2016)闽0583执1178号案中对被执行人辉煌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闽C×××××、闽C×××××、闽C×××××、闽C×××××、闽C×××××、闽C×××××汽车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车辆行踪,本院无法实施扣押;4、经查明,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由我院(2015)南执字第2705号案首先查封,故由该案进行处置;5、另查明,执行人王建业、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由本院另案首先冻结,故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6、2016年12月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建业、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王建业、黄秀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