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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文应迪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文应迪,吴雪兵,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刘宗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文应迪,女,生于1985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吴雪兵,男,生于1989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博,男,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文应迪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借款本金78764.17元及借款利息4155.77元、借款逾期利息46457.54元,,2015年9月10日后的资金利息以借款本金78764.17元按年利率23.49‰计算至偿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被执行人吴雪兵、李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69.00元、执行费18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应迪、李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文应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7576.00元予以扣划,划扣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账户内;二、将被执行人李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540.00元予以扣划,划扣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