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庄奇与王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奇,王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412号原告:庄奇,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俊,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庄奇诉被告王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庄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庄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益颢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安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