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楚雪、凤阳县官塘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雪,凤阳县官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楚雪,女,汉族,1997年10月4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人,中专文化,学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官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官塘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吕勤喜,该镇镇长。楚雪与凤阳县官塘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皖1126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凤阳县官塘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凤阳县官塘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82611.90元。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官塘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82611.90元。��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