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龙虎、陈凤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虎,陈凤环,孙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44号之一申请人周龙虎,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武强县。被执行人陈凤环,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武强县。被执行人孙雪凯,男,汉族,1993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武强县。申请人周龙虎与陈凤环为追偿纠纷一案,武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龙虎于2017年5月3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自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二年的申请时效期间内应当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