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倩与吴暇、张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张闵,吴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402号原告:张倩,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取林,重庆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闵,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吴暇,女,1985年6月12日出身,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与被告张闵、吴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倩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阮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