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仁秀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宸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秀,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619号原告:吴仁秀,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1日。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438号负12、13号,机构代码:91500117691224408。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住遂宁市安居区正东街翡翠绿洲一期五栋三单元一号,机构代码:510902000002874。负责人:李晓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秀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宸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秀应缴纳案件受理费7371元,本院书面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田欢逾期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权书记员 张卓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