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京安物业诉范祥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祥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505号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226号龙城帝景小区物业办公楼二层。法定代表人:何建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广,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保安部经理。被告(反诉原告):范祥飞,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叶宇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物业)与被告(反诉原告)范祥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京安物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范祥飞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京安物业及范祥飞自愿申请撤回本诉与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范祥飞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祥飞负担。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瑞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