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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邓士明、李晓华、唐红、吴亮、许文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邓士明,李晓华,唐红,吴亮,许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昌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卓,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邓士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顺庆区。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红,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0日,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吴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许文祥,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14日,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邓士明、李晓华、唐红、吴亮、许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