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张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忠,张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忠,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忠,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玉,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忠因与被上诉人张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文忠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上诉人王文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重审 判 员 顾立宏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