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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7136刘富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方,湖北蕊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刘富方,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蕊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富方与被执行人湖北蕊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蕲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蕲劳人仲字第089号裁决。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被执行人��北蕊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2016]蕲劳人仲字第089号裁决书第二项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该项内容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本院执行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蕲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蕲劳人仲字第089号裁决第二项,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