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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1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罗长成、谢旺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长成,谢旺奴,王火旺,何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长成,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南平市浦城县。组织机构代码352124197509153916。被执行人:谢旺奴,男,1968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王火旺,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何土春,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长成与被执行人谢旺奴、王火旺、何土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344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