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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7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城华荣电脑配件经营部与东莞市中蓝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城华荣电脑配件经营部,东莞市中蓝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民初7658号原告:东莞市东城华荣电脑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赛格电子市场2S125柜。经营者:赖少华。委托代理人:袁晓琴,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中蓝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富华苑A2-102铺。法定代表人:曾志强。原告东莞市东城华荣电脑配件经营部诉被告东莞市中蓝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晓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份左右,被告法定代表人曾志强以电话方式要求原告送货,原告按照要求送货至被告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接受货物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刚开始被告尚能按时支付货款,但后来被告每次支付货款都不是全额支付。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经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11月22日止,被告尚欠货款58187元。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被告分五期偿还所欠货款。双方在补充说明第四款约定,如逾期还款,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该还款计划书签订后,被告依然没有按照该协议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原告发送律师函并再三电话催促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下货款迄今为止,尚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18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484元,实际计算至偿还之日止(1、13187元×0.005×90天=5934元;2、10000元×0.005×67天=3350元;3、10000元×0.005×36天=1800元;4、10000元×0.005×8天=4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提供电脑配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16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内容显示截止至2016年11月22日,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58187元并分五期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8日支付18187元,余款从2016年12月31日前起每月支付10000元直至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还款协议书上约定如果逾期还款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计划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53187元,有其提交的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31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分段计算:第一笔以13187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9日起计算;第二笔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算;第三笔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日起算;第四笔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日起算;第五笔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起算。以上计算标准均是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中蓝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城华荣电脑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53187元;二、被告东莞市中蓝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城华荣电脑配件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3187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9日起计算;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算;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日起算;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日起算;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起算。以上计算标准均是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708.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中蓝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可君黄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