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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鹏与宁夏地道食品有限公司、邵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宁夏地道食品有限公司,邵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021号申请人:王鹏,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宁夏地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高强强,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邵建文,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人宁夏地道食品有限公司、邵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地道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银川新华支行),保全金额限12万元,申请人王鹏以其所有的丰田轿车、案外人周育莹以其所有的福特福克斯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地道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银川新华支行),保全金额限12万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冻结申请人王鹏名下的丰田轿车、案外人周育莹名下的福特福克斯轿车的车辆户籍,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鲍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