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跃娥与被告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娥,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988号原告:刘跃娥。被告:高鹏。原告刘跃娥与被告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刘跃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娥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退还原告刘跃娥。审判长 叶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梅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