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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常艳艳与韩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艳艳,韩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619号原告:常艳艳,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被告:韩利强,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原告常艳艳与被告韩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韩利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董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