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平忠、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忠,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忠,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春秀区厢竹大道*号天立东方大厦*座***房。法定代表人:高捷,该公司总经理。刘平忠与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平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13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