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执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蒿玉超与被执行人郭新国、田文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蒿玉超,郭新国,田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322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蒿玉超,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晓阳镇谷口村坪山206号。 被执行人:郭新国,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柳河乡袁庄村南岗23号。 被执行人:田文亮,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160号 申请人蒿玉超与被执行人郭新国、田文亮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方民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申请执行人蒿玉超申请执行标的5397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322执20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邦建 代理审判员 冀 岑 代理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