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灵灵、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灵灵,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灵灵,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总经理。上诉人王灵灵因与被上诉人张勇、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灵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灵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灵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