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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杜波与楚纯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波,楚纯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275号原告:杜波,男,1963年3月22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广彬,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楚纯立,男,1971年7月19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伊通支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杜波诉被告楚纯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无诉请数额,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岳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