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丽雯与杨志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雯,杨志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雯,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杨志欣,曾用名吴强,男,1996年6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现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丽雯与被执行人杨志欣责令退赔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志欣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