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金生诉高俊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生,高俊刚,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2519号原告:张金生,男。被告:高俊刚,男。被告:杨萍,女。张金生与高俊刚、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俊刚、杨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高俊刚、杨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从2016年7月14日按照月利1.5分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事实与理由:高俊刚与杨萍系夫妻,2016年7月14日,杨萍向张金生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口头约定用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杨萍对该笔借款本息至今未还。高俊刚、杨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金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一份、保全费票据一份、户籍查询单一份。高俊刚、杨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张金生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诉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俊刚与杨萍系夫妻。2016年7月14日,杨萍向张金生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1.5分,借款到期后,本息至今未还,故张金生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高俊刚与张金生之间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身义务,高俊刚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张金生借款并支付利息,故张金生要求高俊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杨萍因与高俊刚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杨萍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高俊刚、杨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张金生借款20,000.00元,利息从2016年7月14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支付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0元、保全费230.00元,由高俊刚、杨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李 高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