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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丽与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任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901号原告:黄丽,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任杰,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黄丽与被告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2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经营生意资金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共计22000元,被告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还款。原告黄丽提供了相关的借条两份。被告任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任杰向原告黄丽借款2万元,约定两个月还清;2016年2月23日,被告任杰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借期3日,两次共借22000元。被告立下借条两张给原告收执,逾期后,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还款,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未约定计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应当按规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杰应返还借款本金22000元给原告黄丽;二、被告任杰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黄丽(利息的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0日计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7日计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黄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任杰负担。上述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