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黎兴群与张忍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兴群,张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第57号申请执行人黎兴群,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忍顺,男,汉族。黎兴群与张忍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督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忍顺未自觉履行生效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黎兴群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忍顺偿还借款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黎兴群与被执行人张忍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忍顺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黎兴群借款25000元(超出部分支付另案借款),2017年12月31日前向黎兴群给付欠款25000元,下余欠款张忍顺于2018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督6号支付令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