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骆丹贵因犯盗窃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丹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216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骆丹贵,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骆丹贵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资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骆丹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骆丹贵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樊某经济损失1182元、刘昭辉的经济损失1399元。”被执行人骆丹贵未履行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17年2月2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骆丹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5)资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4581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骆丹贵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骆丹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小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