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299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向我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某某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白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彭某某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彭某某的工资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彭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