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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广亮与马长兴、徐观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广亮,马长兴,徐观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14号原告:江广亮,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马长兴,男,汉族,1997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徐观铀,男,汉族,1995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广亮诉被告马长兴、徐观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广亮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审判员  赖宗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